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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關係

運作情形

 辦理私募普通股案

  1. 本公司為因應未來長期經營及業務發展,擬於發行股數不超過15,000,000股之額度內,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於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一次或二次辦理。
  2.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規定,發行辦理私募普通股應說明事項如下:

(1) 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 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之:
a. 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 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 實際訂價日及發行價格,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與市場狀況決定之。

C. 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受限於三年不得自由轉讓以及最近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現有法令之規定進行訂價,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若有每股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造成公司帳面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減少,將於日後視實際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彌補之,另將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發行價格,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響。

(2) 特定人選擇之方式、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A. 本次私募之應募人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選擇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且有助益於本公司未來營運之策略投資人為限,截至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B. 策略性投資人之選擇方式、目的、必要性及預計效益:
a. 選擇方式與目的:藉由其資源、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促進或升級本公司之經營管理、研發、製造及業務開拓能力、降低成本、增進本公司效率或擴展本公司之市場,有助於增進股東權益。
b. 必要性:增進本公司之經營及業務發展,並可增加長期穩定之資金,對本公司長遠營運發展有其助益。
c. 預期效益:可經由與策略性投資人之合作機會,促進或升級本公司之經營管理、研發、製造及業務開拓能力、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或擴展市場版圖。

(3) 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A. 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私募普通股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股份之規定,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B. 私募額度:不超過15,000,000股額度內,自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一次或二次辦理。
C. 各次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

分一次辦理:
資金用途:尋求與國內外業者進行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機會,同時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所需。
預計達成效益:降低公司之經營風險,強化財務結構,用以擴大未來營運規模,提升公司長期競爭力及股東權益。

分二次辦理:
資金用途:二次皆為尋求與國內外業者進行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機會,同時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所需。
預計達成效益:二次皆為降低公司之經營風險,強化財務結構,用以擴大未來營運規模,提升公司長期競爭力及股東權益。

D. 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發生重大變動或辦理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

本次私募普通股為 15,000,000股,本公司目前流通在外 254,826,461 股,私募額度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為 5.89%,而本公司目前整體營運正常且經營穩定,董事成員及經營團隊名單亦無重大異動,故經營權不致發生重大變動。

(4) 本次私募普通股除於交付日起三年內,其轉讓依證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8 規定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本次私募普通股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交付滿三年後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申請股票上櫃交易。

  1.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代表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
  2. 本案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3. 本案業經民國115年3月10日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審議通過,並於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依法提請本公司民國115年股東常會討論。

 

東台董事會自我評鑑之執行情形

 

 

 

公司治理主管

 

東台於110年5月6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設置公司治理主管,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包括依法辦理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製作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薪酬委員會及股東會議事錄、協助董事就任及持續進修、提供董事執行業務所需之資料、協助董事遵循法令等。

 

公司治理主管進修情形

日期 主辦單位 課程名稱 進修時數
114/01/10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溫室氣體盤查」內控管理實務解析 6
114/01/09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內控防線功能與董事會運作機制之強化 與舞弊案例解析 6
112/9/26 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 董事會及功能委員會(審計、薪酬)法規解析與稽核重點 3
112/11/27 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 最新「企業併購法」與「公司治理」實務案例解析 3

 

 

股東會影片

114年6月13日 股東會影片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XMD1rNba8DM

 

 

 

防範內線交易之落實情形(公司治理)  

本公司重視公司治理與誠信經營,為防範內線交易並確保資本市場公平性,已建立完善之制度、教育訓練及監督機制,具體落實情形如下:

一、制度面

本公司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訂定「防範內線交易管理辦法」及「內部重大資訊處理作業程序」,明確規範董事、經理人及受僱人應迴避與其職務相關之利益衝突,並禁止利用職務所知悉之未公開重大資訊進行交易或洩漏予他人,以防止內線交易行為。

另於「防範內線交易管理辦法」中明定內部人於獲悉公司財務報告中相關財務狀況及經營績效資訊後,不得於下列封閉期間交易公司股票:

  • 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前三十日
  • 各季財務報告公告前十五日

二、教育訓練與宣導

本公司每年至少一次對現任董事、經理人及全體受僱人辦理公司治理、內部重大資訊管理及相關法令之教育宣導;對新進受僱人,則於職前訓練中納入禁止內線交易相關課程,以提升法遵意識。

三、持續提醒與內控機制

本公司於教育訓練中,持續向全體內部人宣導封閉期間不得交易公司股票之規定,並於財報公告前,以電子郵件方式再次提醒封閉期間,降低內部人誤觸法規之風險,確保相關規範有效落實。

 

經營績效適當反映在員工薪酬

本公司當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一為員工酬勞,並提撥不高於百分之五為董事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再依比例提撥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述所稱之當年度獲利係指當年度稅前淨利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前之淨利。

前項員工酬勞數額中,應提撥不低於百分之四十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員工酬勞。

員工酬勞及董事酬勞分派案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並報告股東會。員工酬勞由董事會決議以股票或現金分派發放,發放對象得包含符合一定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相關辦法授權董事會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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